國家發改委發布《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時間:2019-04-26 19:01:34閱讀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輸配電價制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完善對電網輸配電成本的監管,規范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行為,促進電網企業加強成本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 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和《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 8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制定或者調整省級電網、區域電網、跨省跨區專項工程(以下簡稱專項工程)輸配電價過程中,對提供輸配電服務的電網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電網企業)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輸配電定價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電網企業提供輸配電服務的合理費用支出。省級電網輸配電定價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省級電網企業為使用其經營范圍內輸配電設施的用戶提供輸配電服務的合理費用支出。區域電網輸電定價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區域電網經營者為使用其經營范圍內跨省交流共用輸電網絡的用戶提供輸電服務的合理費用支出。專項工程輸電定價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電網企業提供跨省跨區專用輸電、聯網服務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條 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限于電網企業提供輸配電服務發生的直接費用以及需要分攤的間接費用。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輸配電服務的合理需要,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條 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應當以經政府有關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核)的監審期間年度財務報告、會計憑證、賬簿,以及電網投資、生產運行、政府核準文件等相關資料為基礎。未正式營業或者營業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不予實施成本監審。
第六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輸配電價格成本監管要求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監審報表制度,完整準確記錄、單獨核算輸配電業務成本和收入,并定期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上報。電網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的成本監審工作,客觀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其所要求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賬簿、科目匯總表等相關文件資料和電子原始數據。
第二章 輸配電定價成本構成
第七條 輸配電定價成本包括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
第八條 本辦法所指的折舊費,是對輸配電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折舊方法和年限計提的費用。
第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運行維護費,是電網企業維持電網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人工費和其他運營費用。
(一)材料費指電網企業提供輸配電服務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備品等,包括企業因自行組織設備大修、搶修、日常檢修發生的材料消耗和委托外部社會單位檢修需要企業自行購買的材料費用。
(二)修理費指電網企業為了維護和保持輸配電相關設施正常工作狀態所進行的外包修理活動發生的檢修費用,不包括企業自行組織檢修發生的材料消耗和人工費用。
(三)人工費指電網企業從事輸配電業務的職工發生的薪酬支出,包括工資總額(含津補貼)、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含農電工、勞務派遣及臨時用工支出等。
(四)其他運營費用指電網企業提供正常輸配電服務發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費用。
主要包括:
4 1. 生產經營類費用。包括農村電網維護費、委托運行維護費、租賃費等。 2. 管理類費用。包括辦公費、會議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等。 3. 安全保護類費用。包括電力設施保護費、勞動保護費、安全費、設備檢測費等。 4. 研究開發類費用。包括研究開發費等開展與輸配電服務相關的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支出。 5. 價內稅金。包括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6. 其他費用。包括無形資產攤銷、低值易耗品攤銷、財產保險費、土地使用費、管理信息系統維護費等。
第十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的費用。
(二)與電網企業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費用。包括: 1. 賓館、招待所、辦事處、醫療單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等輔助性業務單位、多種經營及“三產”企業的成本費用; 2. 電網企業所屬單位從事市場化業務對應的成本費用; 3. 抽水蓄能電站、電儲能設施、電網所屬且已單獨核定上網電價的電廠的成本費用; 4. 獨立核算的售電公司的成本費用; 5. 其他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費用。
(三)與輸配電業務有關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贈等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四)各類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五)各類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六)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
(七)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八)經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在監審期間內除政策性因素外造成的未投入實際使用、未達到規劃目標、擅自提高建設標準的輸配電資產相關成本費用支出;國家重大輸配電項目建設中,因企業自身責任導致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重復建設等造成的額外投資費用支出。
(九)其他不得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的費用。第十一條 省級電網輸配電定價成本按照 500 千伏及以上、 220 千伏(330 千伏)、110 千伏(66 千伏)、35 千伏、10 千伏(含 20 千伏)、不滿 1 千伏分電壓等級核定。
第三章 輸配電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二條 折舊費。計入定價成本的折舊費,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的可計提折舊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本辦法規定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類核定。
第十三條 可計提折舊的輸配電固定資產指政府核定的經履行必要審批手續建設的符合規劃的輸配電線路、變電配電設備以及其他與輸配電業務相關的資產,不包括從電網企業分離出來的輔助性業務單位,多種經營企業及“三產”資產等??捎嬏嵴叟f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按照歷史成本核定。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包括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成建制接受資產、人員、債務方式轉入的農網資產。
第十四條 下列輸配電固定資產的折舊費不得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
(一)進行過清產核資但未經財政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
(二)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由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等非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
(三)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
(四)固定資產的評估增值部分的。
(五)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
(六)第十條第(八)項所規定的。
(七)其他不應計提折舊的情形。
第十五條 輸配電固定資產定價折舊年限。2015 年 1 月 1 日以前形成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定價折舊率按照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和內蒙古電力公司規定的折舊年限中值確定,其他電網企業參照執行;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新增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則上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電網企業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見附件),結合自然環境及電網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確定。固定資產殘值率按 5%確定。
第十六條 材料費、修理費。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但本監審期間核定的新增材料費、修理費兩項合計,原則上不得超過本監審期間核定的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的 2.5%。超過 2.5%的,電網企業應證明其合理性,具體數額根據評估論證后確定。特殊情況下,因不可抗力、政策性因素造成一次性費用過高的可分期分攤。
第十七條 人工費。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電網企業工資總額(含津補貼)參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國有企業工資管理辦法核定。非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的地方國有電網企業的工資總額參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工資管理辦法核定。其他電網企業參考當地國有電網企業工資水平合理核定。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國家規定的提取比例的乘積。職工養老保險(包括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審核計算基數按照企業實繳基數確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農電工、勞務派遣、臨時用工性質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資總額內的,在不超過國家有關規定范圍內按照企業實際發生數核定。
第十八條 其他運營費用。
(一)管理類費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間最低年份水平確定,但不得高于上個監審周期核定水平。
(二)生產經營類費用、安全保護類費用、研究開發類費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其中,租賃費、委托運維費、研究開發費等涉及內部關聯方交易的,可進行延伸審核,按照社會公允水平核定;社會公允水平無法獲得的,按照實際承擔管理運營維護單位發生金額核定。內部關聯方交易是指各級電網企業與關聯方之間轉移、交易、租賃、運維資產等所發生的各類行為以及提供勞務的行為。
(三)其他費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其中,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原則上按不少于10年攤銷。
(四)價內稅金。按照現行國家稅法規定核定。
(五)其他運營費用占本監審期間核定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不得超過上一監審期間核定的比例;剔除生產經營類費用后的其他運營費用,不得超過本監審期間核定的運行維護費(僅包括材料費、修理費、人工費和其他運營費用中的生產經營類費用)的 20%。
第十九條 核定單位輸配電定價成本所對應的電量,省級電網按監審期間最末一年省級電網公司銷售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量)核定,區域電網按監審期間區域電網線路資產最末一年交易結算單實際輸送電量核定,專項工程按照監審期間該工程企業交易結算單上的平均實際輸送電量和設計電量的較高值核定。
第二十條 輸配電損耗率。按照電網企業監審期間實際損耗平均水平確定,省級電網分電壓等級予以明確,專項輸電服務分工程予以明確。